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5號
原   告 新益城窯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鈞
訴訟代理人 江栢川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47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