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家訴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民國七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二樓兼右一人甲○○住法定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乙○○非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如主文所示。
陳述:
㈠兩造於民國六十八年間結婚,育有長男 買俊傑 及長女 買雅君 ,詎被告甲○○於
七十六年間無故離家出走,達十二年之久均未返家,亦未料於八十八年四月初經台南縣玉井鄉望明派出所區警員告知稱:你有第二個兒子,原告乃立即至戶政機關調閱謄本,果見一子乙○○登記為次男,原告隨即詢問被告甲○○,其並是認事實,是不得己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達成協議離婚,而被告乙○○確係被告甲○○與訴外人 郭嘉豪 在外通姦之私生子,故不能謂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
㈡按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婚生子之訴,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為此,依前開規定,訴請判令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對於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結果無意見。
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離婚協議書影本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陳述:
㈠被告乙○○係被告甲○○與他人受胎所生,被告甲○○確於七十六年間離開與
原告同居之處所,迄今均未與原告同住。因被告乙○○要入學念書,故申報戶籍,再與原告離婚。
㈡對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結果無意見。
丙、本院依職權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原告與被告乙○○間之親子血源關係。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否認子女之訴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固同意原告之請求,惟本院依據首揭規定,不得逕行宣示確認被告乙○○非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婚生子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六十八年間結婚,育有長男買俊傑及長女買雅君,詎被告甲
○○於七十六年間無故離家出走,達十二年之久均未返家,亦未料於八十八年四月初經台南縣玉井鄉望明派出所區警員告知,始查知被告乙○○戶籍登記為次男,原告隨即詢問被告甲○○,其並是認事實,是不得已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達成協議離婚,而被告乙○○確係被告甲○○與他人受胎所生之子,非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確認被告乙○○非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婚生子等語。被告則同意原告之請求。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甲○○本係夫妻,雖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協議離
婚,而被告乙○○於000年0月000日出生,因受胎期間在前婚姻關係存續中,故推定被告乙○○為原告之婚生子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離婚前,兩造自七十六間因被告離家出走,婚姻生變
,期間並未同居,被告乙○○顯非自原告受胎所生之事實,業據被告甲○○自認在卷,佐以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兩造間之親子血源關係之結果:原告與被告乙○○之遺傳因子不符合,二人間無血緣關係,有該局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八九)陸(四)字第八九00九一五六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屬真實。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
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之受胎期間,既係在原告與被告甲○○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乙○○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然被告甲○○受胎懷有被告乙○○時,並未與原告發生性行為,即被告乙○○非自原告受胎,準此,原告於八十八年四月初知悉被告乙○○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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