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王淑琍 律師
相 對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壹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並獲法
律扶助,以資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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