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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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三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