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盧榮郎
相 對 人  黃毓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
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及
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位於「台北市中山
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綜
觀本件聲請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證據,本院並無管轄權限;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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