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木民選任辯護人謝清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0199號、10
6年度毒偵字第698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093號、106年度偵字第28337號、106年度偵字第28338號)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木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木民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槍彈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同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嫌重大,且被告自承係因經濟壓力而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至21日期間犯下多起竊盜及強盜犯行,難保被告不會因經濟壓力而再犯相類之案件,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相類案件之虞,衡以被告所為對社會及被害人法益侵害情節重大,及被告人身自由拘束等節,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5款予以羈押,而於民國107年3月2日執行羈押,並於107年6月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又本件被告於警方拘提時逃逸,嗣再經警方拘提到案,顯已有逃亡之實。再者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規避後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亦隨之增加,故縱令本案業已審理終結,且已宣判,本院認仍有預防性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7年
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游紅桃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