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國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中華民國10
7年3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264、2520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64、65、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國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被告於107年
4月10日由其本人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雖已於上訴期間內就本案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於107年5月31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6日由被告之同居人即 王文利 收受,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佐,堪認上開補正裁定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被告,然被告收受該補正裁定已逾5日(並加計在途期間),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