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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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莊智皓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惠崧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政欣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孜亭 即 大禹 工程行
吳東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一)莊智皓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17,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104元;(二)惠崧有限公司、何政欣之上訴利益為67,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三)林孜亭、吳東霖之上訴利益為5,931,16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709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莊智皓;惠崧有限公司、何政欣;林孜亭、吳東霖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