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02號聲請人 徐舜斌 上列聲請人徐舜斌因與相對人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舜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查台端聲請狀內未敘明有無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釋明有無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如有,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