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6號原告 杜裕仁 被告 黎氏 竹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家事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