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