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七七九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百分之一點七五二,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週年百分之三點五零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