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 律師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陸佰 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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