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140號原告甲○○被告壬○○被告乙○○被告丙○○被告庚○○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辛○○被告己○○被告戊○○被告癸○○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9,04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700元×原告請求分割之面積220.52㎡=2,139,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20,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