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改從母姓「嚴」。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蓋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準此,若有事實足認該子女原從之姓氏,對於該子女人格成長或繼嗣、財產、名譽、自尊、親情互動等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者,宜使其在合乎上列規定之要件下,仍有更易其姓氏之機會,以保障子女人格權之行使及兼顧長期負擔扶養義務之一方的權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 徐世富 與母離婚多年,當時聲請人還在肚子裡,父親去向不明,從小就沒看過父親,父親也沒扶養過聲請人,也從未與父親那邊的親屬連絡,父親也沒來看過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變更從母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屬實,且有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證人即其母 嚴曉瑩 到庭證稱:我與聲請人生父離婚二十幾年了,當時聲請人尚未出生,他的生父從未來看他也沒關心過他,我們與他生父的家族都沒連絡,他從沒付過扶養費,還向我爸借過錢,是聲請人自己想要改姓,不是我的意思,我同意聲請人改姓,我也希望他改姓等語。按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聲請人現已成年,已具意思能力而得獨立表達與其自身有關事務之意見,其改姓之意願,應受尊重,若否,對其人格之發展自屬不利。綜上,本件聲請與民法第1059條第
5項第1款規定之要件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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