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5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99年度審訴字第2522號關於甲○○部分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252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檢察官重複起訴,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呂明燕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介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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