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763號
原   告  柯婙慧
被   告  楊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026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1日寄存送達
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
出所),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
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載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素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