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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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政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政宗於107年7月29日中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桃園市○○區○○路由東北往西南即中正路方向行駛,於同日12時15分許,行經上開慈文路166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之,未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貿然超越同向並在其右前方、由賴○聖(姓名詳卷)騎乘並搭載其女賴○媗(00年0月生,姓名年籍均詳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賴○聖因欲閃避由 譚酩蓆 (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所駕駛、占用部分車道臨停在前方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亦有未注意兩車並行間隔之過失,偏左行駛,上開小客車之右側車身因而與前開機車之左側車身發生擦撞,賴○聖及賴○媗因此人車倒地,致賴○聖受有左肘挫傷、擦傷等傷害。案經賴○聖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賴○聖並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