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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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定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柒伍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定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6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6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0.76公克,驗餘毛重0.757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7/00000000)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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