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勗裕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勗裕股份有限公司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勗裕股憤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5年10月14日犯水污染防治法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869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46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0元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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