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558號聲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帛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本票與聲請狀不符)。
三、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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