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02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宥婷 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亦已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簡宥婷雖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且該裁定業於同年九月五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交上訴裁判費,此見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即明,是上訴人所提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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