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樊金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查對帳單明細表當事人為寶勝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非樊金明)。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