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然因債務人年邁體弱,患有氣喘,需長期使用藥物,收入亦不斷減少,故無法依協商條件清償協商額,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4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甲○○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民國95年5月間成立協商,當時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4,115,958元,雙方約定債務人每月應償還款項合計為51,449元,債務人自95年7月10日起開始依約繳款,繳款5期,至95年11月止,其後即未再履行,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等情,有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各該債權銀行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又債務人從事保險業,其95年度、96年度股利及薪資等所得各為351,622元、159,865元,名下有汽車(TOYOTA,1993年份)乙輛及新光金527股,又其96年自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領取之佣金報酬合計為129,977元,此外查無其他財產資料,而其目前生活費用係由其子女供給,已據債務人陳明在卷,且有本院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年6月27日函附債務人薪資明細、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7年5月26日函附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彰化銀行西台南分行97年6月24日函附存款帳戶交易明細及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郵局97年6月30日函附存款帳戶交易清單在卷足憑,應可採認。次參債務人雖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多項保險,然其保險契約均有保單質押借款之情形,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年6月27日函附債務人投保說明相關文件附卷可按,是本件依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顯難以履行債務協商每月應償還款項51,449元,則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應非虛妄。
㈢、綜上所述,債務人之客觀經濟能力,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其謀生能力及工作收入不佳,致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亦難謂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4日下午2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債權人姓名│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備註│├───┼──────────┼─────────────┼───────────┤│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債務人積欠信用卡總金額│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447,985元:│□是,■否。││││共積欠本金353,310元,未繳│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利息/違約金11,631元,程序│□是,■否。││││費用2,000元,及自96年3月12│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日至97年5月9日以年利率19.7│否毀諾││││%計算之利息共計81,044元。│■是,□否。│├───┼──────────┼─────────────┼───────────┤│2│大眾商業銀行│債務人積欠信用卡總金額179,│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239元:本金156,270元,及自│□是,■否。││││95年9月28日起至96年6月25日│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止以本金金額按19.71%計算之│□是,■否。││││利息共17,568元,及自95年10│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月29日起至95年1月日止共計5│否毀諾││││,401元。│■是,□否。│├───┼──────────┼─────────────┼───────────┤│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積欠本行192,169元:│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⒈信用卡債權:本金133,228│□是,■否。││││元,及自95年11月10日起至│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97年5月9日止以本金金額按│□是,■否。││││19.71%計算之利息共計39,2│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81元,及自95年11月10日起│否毀諾││││至97年5月9日以每月1,000│■是,□否。││││元計算之違約金共計18,000│││││元。│││││⒉法訴費:1,660元。││├───┼──────────┼─────────────┼───────────┤│4│萬泰商業銀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315,002│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元,且以此本金金額自95年12│□是,■否。││││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20%計算之利息。│□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務人共積欠781,151元:│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⒈信用卡229,378元。│□是,■否。││││⒉通信貸款551,773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6│友邦國際信用卡│債務人至97年4月30日止尚積│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欠421,947元:本金347,370元│□是,■否。││││、自95年11月1日起至97年4月│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30日止之利息為78,156元、違│□是,■否。││││約金10,421元,扣除95年11月│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份毀諾後繳款合計14,000元。│否毀諾│││││■是,□否。│├───┼──────────┼─────────────┼───────────┤│7│聯邦商業銀行│債務人至97年5月6日止尚積欠│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款166,511元。│□是,■否。│││││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款187,87│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1元:│□是,■否。││││⒈本金:148,942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⒉利息:自95年12月27日起至│□是,■否。││││97年5月20日止,以年利率│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20%計算之利息,共計38,92│否毀諾││││9元。│■是,□否。│├───┼──────────┼─────────────┼───────────┤│9│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共積欠:│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⒈信用貸款:本金180,778元│□是,■否。││││,及自96年4月10日起按年│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息1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是,■否。││││同日起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⒉信用卡:本金180,416元,│否毀諾││││及自95年12月7日起按年利│■是,□否。││││率0.045%計算之利息,及自│││││同日起計算之違約金。││├───┼──────────┼─────────────┼───────────┤│10│荷商荷蘭銀行│截至97年5月5日止,債務人尚│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積欠304,453元:│□是,■否。││││⒈利息及循環息:53,804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⒉手續費及違約金:6,175元│□是,■否。││││⒊借款及信用卡消費:│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244,474元│否毀諾│││││■是,□否。│├───┼──────────┼─────────────┼───────────┤│1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⒈信用貸款:本金432,785元│□是,■否。││││,及自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日止,按年息11.08%計算之│□是,■否。││││利息,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否毀諾││││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是,□否。││││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⒉信用卡:本金299,942元,│││││循環息暨違約金20,981元,│││││及依債權本金299,942元自│││││9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之滯納利│││││息。││├───┼──────────┼─────────────┼───────────┤│12│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債務人至97年5月13日止尚積│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欠信用卡款207,935元,及其│□是,■否。││││中本金163,029元,自97年4月│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是,■否。││││.71%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否毀諾│││││■是,□否。│├───┼──────────┼─────────────┼───────────┤│13│新竹商業銀行│信用貸款:194,186元。│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股份有限公司││列。│├───┼──────────┼─────────────┼───────────┤│14│陽信商業銀行│信用卡:100,370元。│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股份有限公司││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