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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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39號
原 告 龍騰運動行銷企業社 黃俊隆
被 告 高恩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
在福建省金門縣○○鎮○○○路○○巷○弄○號,有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
訟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