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78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嘉峰
梁銀文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訴人即被告 梁思偉
現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呂秀梅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峰、梁銀文、梁思偉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李嘉峰、梁銀文、梁思偉因涉犯販賣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0年4月8日均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