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2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相對人 施進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貳仟壹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雄簡字第327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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