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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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8號
原告 林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政府警察桃園分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02號裁定駁回,原告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