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撤緩偵字第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餘均與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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