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被告為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核其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無故擅離職役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復藉故逃避職役,破壞替代役制度之公平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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