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6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茲因羈押期限於95年2月28日即將屆滿,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因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