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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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