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送達代收人 洪啟儒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柒仟貳佰零肆萬零叁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伍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伍拾貳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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