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四六六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聲請書誤植為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八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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