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繼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繼字第五○號
聲明人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間親子關係存在之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