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五六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玲
一、原告與被告統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叁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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