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七八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五六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犯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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