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