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一八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乙○○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扣案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人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搜索扣押筆錄一紙,及照片十五幀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附錄犯罪科刑法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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