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官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拘役20日│有期徒刑9年10月│││併科新臺幣15000元│││├──────┼─────────┴─────────┼─────────┤│犯罪日期│93.01.13│95年3月15日~││││95年6月27日止│├──────┼───────────────────┼─────────┤│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5年度撤緩偵字第199號│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6047、3895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673號│97年度上更(一)││實│││字第199號││審├────┼───────────────────┼─────────┤││判決日期│96.09.28│97.09.25│├─┼────┼───────────────────┼─────────┤│確│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673號│98年度台上字第125││決│││號││├────┼───────────────────┼─────────┤││判決│96.09.28│98.01.09│││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助鑑字第1884號已執畢│中高分檢98年度執執││││字第15號發監執行││├───────────────────┼─────────┤││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2683號│苗栗地檢98年度││││執他字第121號│├──────┼───────────────────┼─────────┤││編號第2號,於本件定刑後,│95.7.20~96.12.16止│││應予扣除,折抵刑期│共計515日│││方能符合刑法51條第10款但書規定│97.7.22~98.1.8止共│││已執畢│計171日││││共計羈押686日││││執行:98.1.9~││││105.12.22止│└──────┴───────────────────┴─────────┘
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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