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8號債權人頂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頂優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仁傑 即聖昌精密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頂優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聖昌精密企業社之登記資料及林仁傑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林仁傑簽立的勞動人力派遣契約影本壹份。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