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0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間某日起│96.11.24│96.11.24│││至96.02.1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第4914號│字第5999號│字第599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40號│97年度訴字第181號│97年度訴字第181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09│97.03.28│97.03.28│├─┼────┼─────────┼─────────┼─────────┤│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40號│97年度訴字第181號│97年度訴字第181號││決││││││├────┼─────────┼─────────┼─────────┤││判決│97.01.07│97.04.21│97.04.21│││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更│彰化地檢97年度執更│彰化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1283號│字第1283號│字第1283號││├─────────┼───────────────────┤││臺中地檢97執1002號│彰化地檢97執31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署押│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6.11.25│96.03.14│96.03.23│├──────┼─────────┼─────────┼─────────┤│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969號│字第3251號│字第319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實│││1632號│1431號││審├────┼─────────┼─────────┼─────────┤││判決日期│97.03.28│97.09.18│97.07.24│├─┼────┼─────────┼─────────┼─────────┤│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台上字第││決│││1632號│5110號││├────┼─────────┼─────────┼─────────┤││判決│97.04.21│97.09.18│97.10.09│││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1283號│執字第8136號│執字第7508號││├─────────┤││││彰化地檢97執31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