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771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固昶企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捌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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