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0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
複代理人  潘天慶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薄正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2行第6字「文」應更正為「被」;又
第5頁第14行起始,應更正加註「日」壹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法官鍾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素月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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