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不動產企業社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