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75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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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詹亞芝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7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7月6日上午9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4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
撥款通知書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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