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聲請人 白昆霖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與系爭支票(票號AQ0000000)發票人住大股份有限公司間,關於簽發系爭支票借貸法律關係之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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