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宜蘋陳莉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係爭債權金額為新臺幣264,358元之原因事實文件(如還款明細等)。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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