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羅桂英 代理人 邱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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