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王進輝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之
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
助)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
會調閱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相關卷證(內含財政部臺灣省南
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及依稅務電子閘門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查明
屬實。揆諸聲請人起訴之原因事實核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
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木村